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永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永棟於民國106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5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7月14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29日止累計431,488元正未給付,其中422,306元為本金;8,596元為利息;5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永棟於民國106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9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13年09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29日止累計184,433元正未給付,其中179,977元為本金;3,66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永棟│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06%│││422306││5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蔡永棟│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06%│││179977││5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