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粘聰明原 告兼法定代理人 粘凱淇 原告 粘靖苹 被告 陳志龍
長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佳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8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 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