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小字第23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茂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3年度北小字第2393號給付設計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之32條
第2項復有明定。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4年1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至94年2月1日始行提起上訴,顯逾20日
之上訴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 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