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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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529號原告 林巧妤 被告 陳錦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0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林巧妤之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陳錦雯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009號被告陳錦雯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林巧妤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詐欺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開意旨,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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