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間某日│97年4月13日8時│97年5月6日10時│││某時許│52分許│24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毒│南投地檢97年度偵│南投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994號│字第2486號│字第248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5│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號│2639號│2639號││實├──────┼─────────┼─────────┼─────────┤│審│判決日期│97.10.28│97.12.11│97.12.11│├─┼──────┼─────────┼─────────┼─────────┤│確│法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5│98年度台上字第│98年度台上字第││││號│2517號│2517號││決├──────┼─────────┼─────────┼─────────┤││判決│97.11.24│98.05.07│98.05.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否│是│是││罰之數罪││││├────────┼─────────┼─────────┼─────────┤│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南投地檢98年度│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3606號│執字第1364號│執字第13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