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陳珮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若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10月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抵押權人陳若銨(抵押人簽章)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等4項,抵押人已充分瞭解並同意上開「保證」係指抵押人如擔任他人借款、透支、信用卡契約、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關係之保證人,則其所保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此保證債務於本行最高限額內,為抵押權擔保範圍,須負擔保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9月29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若銨,1分之1。債務人陳若銨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遲延利息,償還方式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前4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5期起分336期按月繳納本息,清償日期為民國135年10月12日,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月12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10,286,09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LNC-000000
0.05)版本、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單、存證信函及回執、第二類產電子謄本、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附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南屯區三塊厝12442,254.00100000分之1826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6140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主要用途:集合住宅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15層層次:四層合計:101.11陽台:12.42雨遮:6.47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四樓之1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6,32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36(含停車位編號2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