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原告 黃麗慧 住嘉義縣○○鄉○○村○○○00號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鄭陳美滿
陳國榮
鄭陳玉華
周陳美玲
許仁哲
許仁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陳國忠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鄭陳○○、陳○○、鄭陳○○、周陳○○、許○○及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陳○○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許○○、許○○係再轉繼承自原繼承人許陳○○{112年1月2日死亡}),因兩造無法就系爭遺產之分割達成協議,爰請求將被繼承人陳國忠之系爭遺產,依附表一之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鄭陳○○、陳○○、鄭陳○○、周陳○○、許○○及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文。再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1659號、68年臺上字第3247號判例參照。
㈡經查:
⒈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於108年11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
所示遺產,兩造均為陳○○之法定繼承人,應繼權利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為證(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9號卷第19至71頁、第131至143頁、第159至207頁),並有個人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13年1月22日嘉林地登字第1130000306號函暨繼承登記申請書影本在卷可參(同上卷第107至115頁、第209至220頁),足認為真正。
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均為陳○○之法定繼承人,陳○○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無禁止分割遺產協議,又無因法律規定而不能分割情形,於開庭時因全體被告均未到而無法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分割,是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於法有據。
⒊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特性、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等情
事,認前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權利比例分配,符合共有人之利益、公平性及經濟效用,應屬適當之分割方法,乃諭知如
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除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6,345元外,並無其他費用,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345元。
五、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同屬有利,由兩造按其應繼權利而分擔其訴訟費用,應為公允,爰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一:
編號遺產項目遺產種類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全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1/123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334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95嘉義縣○○鄉○○村0鄰○○○00號房屋16667/1000006嘉義縣○○鄉○○村0鄰○○○00號房屋全附表二: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黃○○1/2鄭陳○○1/10陳○○1/10鄭陳○○1/10周陳○○1/10許○○1/20許○○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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