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淑蕊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曾健原 戶籍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大雅戶政事務所
曾麟雅
曾景美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健誠 被上訴人即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代位之被告曾健原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零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