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95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林芊亨 債務人 吳明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三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超過三個月不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