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9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則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所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7年12月19日以97年度訴字第17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2月27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557號判決駁回上訴(理由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而確定;㈡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8年6月9日以98年度訴字第2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8年6月18日以98年度訴字第5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之罪刑,又經本院於98年7月31日以98年度聲字第8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接續執行上開㈢所示之罪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9月2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615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月28日等情,分別有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陳虹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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