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43號
原   告  余惠英
被   告  薛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
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關於「一、原告受合法通知,未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之
記載,應更正為「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關於「三、…因被告積欠
原告債務共計13,40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因被告積欠原告債
務共計135,40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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