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3號原告連○立
連○訓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被告卯○○
庚○○辰○○
己○○
壬○○
丑○○
(另案在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巳○○
丁○○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丙○○
癸○○辛○○寅○○戊○○子○○方○峰
(現收容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少年觀護所)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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