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2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2326號聲請人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勵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美雲 、 周月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請求標的及數量之請求金額與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不符)。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