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裘名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裘名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裘名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5月12日起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裘名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於97年5月12日起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457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45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