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3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游靜智 債務人游 祥輝
江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 游祥輝 於民國97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1.三佰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7年12月10日起至117年12月10日止,寬限期3年,每壹個月壹期,分20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郵儲金二年期浮動利率加年率0.2%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105%)。2.捌拾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7年12月10日起至117年12月10日止,寬限期3年,每壹個月壹期,分20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率0.45%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1.6%)。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貸款契約為證。
(二)惟上開二筆借款期自99年9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約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標的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63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江惠雯、游│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800000│祥輝│9月10日起││六│││元│││││├──┼───┼─────┼──────┼──────┼───────┤│2│新臺幣│江惠雯、游│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00000│祥輝│9月10日起││一0五│││0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江惠雯、游│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00000│祥輝│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江惠雯、游│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0000│祥輝│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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