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廖芸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承儒黃子芸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8萬6,6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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