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蕭學璇 代理人 黃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校自民國48年設立至今,為使本會執行計畫及推動會務更具效益,本校「捐助章程」第六條第1項董事人數,本會業於103年3月14日第14屆第18次董事會議修正董事總額為11人,「捐助章程」之修正業經教育部於103年4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核定,並核轉鈞院辦理變更事宜,敬請准予變更如附件等語,並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教育部函、法人登記證書等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張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