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237號聲明人丙○○○即繼承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乙○○○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事件,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明定,是以,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即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院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乙○○○之戶籍係設於嘉義縣六腳鄉蒜南村蒜頭361號,此有聲請人狀載及所提之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為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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