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閱覽帳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5號被告 許忠志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原告 許秋淋 與被告間閱覽帳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逾期未說明者,被告之答辯及所用證據不得再為主張。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4日命被告於文到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5年3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
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之答辯及所用證據不得再為主張。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