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09號聲請人 許裕鑫 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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