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9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逸斌 被告 黃淑芬 即鉅榮企業社
黃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4,654,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0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40,832元,尚應補繳176元。
二、被告黃淑芬、黃啟鴻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金秋伶附表:
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計算基數(單位為年)年息給付總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本金14,634,226元14,634,226元2利息14,634,226元113/8/14113/8/2714/3653.628%20,364元合計14,654,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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