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23號
聲請人 吳華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孟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14年3月26日聲請狀第3頁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二行記載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算,與附表利息起算日記載不符,請具狀更正)。
二、查系爭本票二紙未約定利率,按「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請具狀更正請求之利率。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