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生源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任生源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寄藏;而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條例所稱槍砲,包括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在內。
三、經查,被告任生源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96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又被告於本件遭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6年1月5日刑鑑字第1058015485號函鑑定書乙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改造手槍1枝,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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