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1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11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焰雅 (原名: 楊沂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為何?蓋與所附信用卡申請書上所載為 楊真嬡 不符。
二、債務人楊焰雅(原名:楊沂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