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蘇裕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壹萬零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10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蘇裕升於民國92年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萬元,約定自92年1月29日起至96年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1月29日止累計19,688元未給付,其中10,291元為本金、9,31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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