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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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430號上訴人 祝興國 被上訴人 祝念明 法定代理人祝㨗
何青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邱琦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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