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21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21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2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貸款借據、約定書、催
收款呆帳備查卡、客戶授受信保証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一
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分期放款利率檔查詢單、財政部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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