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74號
原告 黃毓中 住○○市○○區○○街0段00巷0號2樓
訴訟代理人 白丞哲 律師
上列原告因洗錢防制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二千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法官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