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41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子寧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其執行刑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201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情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漏未記載「2罪」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