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4號原告 汪義凡 被告 鄒欣樺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審訴緝字第2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李宛玲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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