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小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之1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
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貳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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