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全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86號

聲請人 蕭明彬 住○○市○○區○○路00號

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之保單,經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聲請強制執行,為避免聲請人之財產遭部分債權人受分配而減少,影響債權人間受償之公平性,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4010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21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9號受理,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而移付調解程序,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9號受理,於114年6月27日調解不成立,當場聲請清算,而本院於114年1月16日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24010號核發執行命令,禁止聲請人收取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聲請人為清償,有執行命令為證(卷第27-28頁),堪以認定。

 ㈡經星展銀行撤回強制執行,本院遂於114年7月23日撤銷上開執行命令並發還債權憑證終結,有星展銀行民事聲請撤回狀、民事執行處函(卷第31-33頁)可憑,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自無從停止執行。從而,聲請人保全處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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