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66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4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新之
)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