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66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4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新之
)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