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8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8419號
原   告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卡丁開發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
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
萬貳仟零柒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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