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78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781號
原   告  廖苗軒
被   告  蕭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巷○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自民國107年
4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6,
600元,押租金13,200元。原告遷入系爭房屋後,發現系爭
房屋屋況不佳,107年7月下大雨時有漏水問題,當時被告
委由原告自行處理,並表示不收當月租金,之後同年9月起
又路續發生油漆剝落、漏水之情事,被告表示無法處裡還恐
嚇原告。此外,系爭房屋冷氣口、紗窗都有損壞,水管也老
舊,洗衣機時好時壞、電視機壞掉、床發霉等問題被告都沒
有處理,故被告應給付107年9月租金一半3,300元。原告
在107年9月15日以電話通知被告終止租約,被告應給付原
告押租金13,200元,並給付原告搬家費用3,300元。爰依兩
造間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8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先前書狀則以:原告在107年
9月21日前未通知原告房屋有油漆剝落及漏水之問題,被告
在107年9月21日當日收到訊息後亦表示願僱工修繕遭原告
拒絕,原告請求均無理由等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開租約約定略以: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
出租人負責,如出租人未於相當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自行
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或自租金內扣除;有下列情形,承租人
得終止租約房屋損壞而有修繕必要,應由出租人修繕,經
相當期限催告仍未修繕完畢。或有不可歸責承租人事由至
房屋一部滅失,得減少租金,而減少租金無法議定或存餘部
分不能達租賃目的。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同居人安全健康
時。有上開租約第9、16條可考(見本院卷第10、11頁)。
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有前開損壞,故終止上開租約並請求被告
給付半個月租金之賠償乙節,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⒈原告固主張被告自107年9月受通知後怠於修繕系爭房屋之
油漆剝落及漏水,並提出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為證(見本院卷
第30頁),為被告所否認。被告並提出107年9月21日兩造
簡訊往來紀錄(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可見被告在107年
9月21日當日收受原告通知後,隨即表示願意僱工修繕,原
告則是表示已聲請調解暫不需修繕。惟前開通訊軟體對話內
容可見被告隨即回電,亦未見被告拒絕修繕之字句,且被告
嗣在107年9月21日表示欲修繕,係原告暫拒修繕,詎原告
在107年9月通知漏水時距非久遠,難認被告有怠於修繕之
情事,與前開得終止上開租約之約定均不符,故原告據此終
止上開租約並要求賠償半個月租金無理由。
⒉原告復主張系爭房屋設備家具多有損壞,並提出照片數張為
憑(見本院卷第31至34頁)。然原告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記
錄僅通知被告電視有問題,就其他部分未舉證通知之事實(
見本院卷第29、51頁)。而本件租約標的為房屋,非設備家
具,縱有損壞亦非屬足以影響系爭房屋功能之重要事項。上
開租約約定亦將終止租約事由限於房屋損壞,排除附屬設備
,此觀上開約定就修繕標的與得終止租約之要件為不同約定
甚明。是以原告據此主張終止租約,自無理由。且原告亦未
因此支出費用受有損害,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半個月房租亦無
理由。
㈢上開租約約定略以:押金除有承租人應賠償違約金及未繳清
費用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有上開租約第5條可考(見本院卷第8頁)。本件租約租
期至108年3月31日始屆滿,而原告主張之前開終止事由均
無理由,況且原告自承尚未搬遷(見本院卷第50頁反面),
要與上開返還押金要件未合,原告此部分請求,洵屬無憑。
㈣原告復主張被告應賠償搬家費用3,300元云云。惟上開租約
並未終止,原告亦未發生搬遷事實及費用,此部分請求,礙
難准許。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9,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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