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151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阿書煤氣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阿書煤氣行之負責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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