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8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字第38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字第38491號債權人 陳敏龍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蔡海柱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聲請應提出執行名義,並以執行名義合法、有效始得為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倘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暨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而獲勝訴判決並經確定時,應認該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執行力因而消滅,執行法院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係以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0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於上開執行名義成立後,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39號民事判決確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就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確定,且債權人應將前項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拍賣抵押物裁定執行力已消滅,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並待本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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