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17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雅譽被告葉宇哲(原名劉宇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050號、第27512號、第29494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7960號、112年度偵字第932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文葉宇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葉宇哲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帳號及密碼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初某時,將其申設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約以每月取得分紅金為報酬之方式,出租與 吳樹禹 (由本院另行審結)使用。嗣吳樹禹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附表所示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款項匯入葉宇哲上開帳戶,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轉出一空,藉此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葉宇哲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 鍾謹揚 、告訴人 孔繁姍 、 張智程 、 劉純華 、 張瑾嫺 、 粘惠青 、被害人 林智欽 分別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且其應負之責
任,以對於正犯所實行之犯罪行為有所認識為必要;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幫助者認識之範圍時,則就該超過部分,其事前既不知情而無犯意,自不負幫助之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452號判決同此看法)。幫助犯雖因「共犯從屬性」緣故,須依附於其所幫助之正犯而不具獨立性,以致幫助犯之成立與否,端賴於正犯著手實行犯罪之情形為斷,惟幫助犯主觀上認知其所幫助之罪名,未必與正犯最終實行之犯罪結果相當,亦有可能正犯所實現之犯罪構成要件,已然逾越幫助犯可得認識之範圍,而形成共犯責任之過剩。此於共同正犯之間尚有因部分實行正犯所為逾越犯罪謀議,致使無從預見該名正犯過剩行為之其餘共同正犯,僅就犯罪謀議範圍所及之罪名共負其責;而幫助犯之可責性及犯罪參與程度均遠低於共同正犯,一旦發生正犯自行逸脫原本犯罪計畫而非幫助犯得以預見之特殊情形,如謂受限於共犯從屬性理論而強令幫助犯一律依正犯所犯罪名論處,恐與自己責任原則有悖,亦恐違反罪責原則。本案被告雖係提供上開帳戶供他人使用,對於該帳戶恐將作為詐欺款項匯入之用等情可得認識,惟當時向被告索取帳戶者僅吳樹禹1人,尚未達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所稱之「三人以上」,自難期待被告對於其所幫助正犯之參與人數多寡有所預見。而現行刑法既已增列上開詐欺取財罪之加重構成要件,並相應提高違犯者之刑罰效果,則無論係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等犯罪參與型態,均應對於該等加重構成要件之前提事實有所認識,始能依據前揭刑罰規定加重其刑責,檢察官亦應就犯罪參與人之主觀犯意負實質舉證責任。惟觀諸卷附證據資料,尚難認檢察官已充分舉證被告於提供上海銀行帳戶之際,即已預見上開帳戶日後將作為三人以上詐欺犯罪之用,依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本案自不能率認被告所為應評價為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而僅能依據被告主觀認識所及範圍,亦即該帳戶可能在日後遭人用以從事詐騙,據以評價其具備一般詐欺犯罪之幫助故意,而非與其所幫助之正犯同受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論處,方屬妥適。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又起訴書漏未論及幫助洗錢罪,惟併辦意旨書所犯法條欄已載明此部分之犯行,其防禦權已獲保障,且因與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7960號、112年度
偵字第9321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㈢被告以一提供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之幫助詐欺行為,
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6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1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而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2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幫助他人遂行一般洗錢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
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將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帳號及密碼提供詐騙集團成員,而自白其上開幫助犯洗錢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復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情節
、犯罪所生危害、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本院查無確據可佐被告因提供帳戶資料而獲有金錢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證據清單1孔繁姍吳樹禹所屬詐騙集團某成員自稱「韓臣」,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孔繁姍後,再佯稱有投資獲利豐厚方案,致孔繁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上開帳戶。110年11月10日12時38分5萬元⒈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0年12月2日上票字第1100028036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17050號卷第25-29頁)。⒉iLEO數位存摺交易明細(偵字第17050號卷第49-50頁)。⒊第一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17050號卷第54-55頁)。⒋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17050號卷第56-57頁)。⒌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705-0號卷第81-90頁)。110年11月10日12時40分2萬元110年11月10日12時45分5萬元2張智程吳樹禹所屬詐騙集團某成員自稱「小鹿」,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張智程後,再佯稱有獲利豐厚之投資平台,致張智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上開帳戶。110年11月10日15時15分3萬元⒈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存款(偵字第29494號卷第25-27頁)。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29494號卷第35-37頁)。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494號卷第105-108頁)。110年11月10日15時58分3萬元3劉純華吳樹禹所屬詐騙集團某成員自稱「 陳志祥 」,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劉純華後,再佯稱有獲利豐厚之投資平台,致劉純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上開帳戶。110年11月11日9時33分15萬元⒈劉純華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512號卷第13頁)。⒉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27512號卷第15-20頁)。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7512號卷第41-44頁)。110年11月11日9時37分15萬元4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7960號)張瑾嫺詐欺集團於110年10月22日14時5分透過Instagram結識張瑾嫺後,再佯稱有獲利豐厚之投資平台,致張瑾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上開帳戶。110年11月10日9時21分1萬元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37960號卷第83頁)。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7960號卷第103-107頁)。5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7960號)林智欽(未提告)詐欺集團於110年10月底透過FACEBOOK結識林智欽後,再佯稱有獲利豐厚之投資平台,致林智欽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上開帳戶。110年11月10日11時30分1萬7,000元⒈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7960號卷第51頁)。⒉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7960號卷第53-61頁)。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7960號卷第103-107頁)。6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321號)粘惠青詐欺集團於110年8月間某日,經由交友軟體結識粘惠青,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粘惠青佯稱投資ONETOKEN網站獲利可期,致粘惠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上開帳戶。110年11月10日14時33分10萬4,143元⒈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9321號卷第21-29頁)。⒉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9321號卷第95-107頁)。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9321號卷第1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