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39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天○○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訴人即被告地○○選任辯護人 李偉如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38號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196號、97年度偵字第1048號、68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天○○共同犯附表五編號1所示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共同犯附表五編號2至編號23所示詐欺取財罪,共二十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共同犯附表五編號24至編號27所示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甲○○共同犯附表五編號20至編號23所示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共同犯附表五編號24至編號27所示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其他被訴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地○○共同犯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4、編號9至編號16、編號19至編號23所示詐欺取財罪,共十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其他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事實
一、天○○、地○○、 葛志豪 (葛志豪部分另案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等均明知天○○並無「天堂」網路遊戲內「天幣」、「虛擬寶物」可供出售,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天○○申請如附表二所示網路虛擬金融帳戶,葛志豪則收購如附表三所示金融機構之人頭帳戶及附表四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供渠等詐騙匯款之用,地○○則負責在天堂網路遊戲中,以天堂外掛程式將天堂遊戲角色設為可自動發布出售天幣與虛擬寶物訊息(俗稱外掛喊話),天○○則以收購來之行動電話門號做為詐騙時聯絡之用,渠等自民國(下同)95年11月22日起在天堂網路遊戲網站上徉稱有「天幣」可販賣云云,致使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4、編號9至編號16、編號19至編號23所示被害人辰○○等人不知有詐,以電話與天○○聯絡表示欲購買「天幣」,致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天○○所指定之帳戶,天○○等因而詐得如上開附表所示財物。甲○○亦明知天○○係以上開手法行騙,竟亦自96年4月間起與天○○、地○○、葛志豪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負責收購行動電話門號及人頭帳戶供詐騙之用,共同對附表五編號20至編號23所示被害人行騙,復接受天○○之指示前往金融機構所設置之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交給天○○,並從中抽取二成之不法利潤。
二、天○○與葛志豪復明知渠等並「天幣」、「虛擬寶物」及「SOGO禮券」、「行車電腦」可供出售,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天○○負責收購如附表一所示雅虎拍賣網站上評等較高之「[email protected]」等拍賣帳號、申請上開附表二所示網路虛擬金融帳戶,葛志豪收購上開附表三所示金融機構之人頭帳戶及附表四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供渠等詐騙匯款之用,自96年2月間起,在雅虎拍賣網站刊登不實之「天幣」、「SOGO禮券」、「行車電腦」之販售訊息,致使附表五編號5至編號8、編號17、18、編號24至編號27所示之被害人不知有詐,而撥打上開聯絡電話與天○○聯繫表示欲購買「天幣」、「行車電腦」或「SOGO禮券」,並依天○○之指示匯款至所收購上開之金融帳戶或天○○向灣寶科技公司與亞資科技公司申請之虛擬帳戶內甲○○明知天○○係以上開手法行騙,竟亦自96年4月間起與天○○、地○○、葛志豪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除收購行動電話門號及人頭帳戶供天○○詐騙之用,復接受天○○之指示前往金融機構所設置之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交給天○○,並從中抽取二成之不法利潤,迄於96年5月6日止,共同對附表五編號24至編號27所示行騙,詐得如附表五編號24至編號27所示財物。
三、案經辰○○第27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如後所引用關於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選任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經告以係傳聞證據,惟均明示同意得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法律規定,且與認定被害人是否受詐騙、受有如何之損害等待證事實俱有關聯性,認為適當,依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天○○(下稱被告天○○)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事實欄所載之事實,除辯稱並非其一人所策劃外,均坦承不諱,其於警詢時亦供稱:「(你是否有在網路向網友購買雅虎奇摩拍賣帳號後,利用網路上張貼販售禮券及虛擬寶物等商品方式,詐騙被害人來電詢問或逕下標匯款購買?)有」、「(你是曾於灣寶科技公司所有之8855網站註冊會員編號3342、3500、3603、3668號帳號使用?)我有申請註冊會員使用沒有錯,但是會員編號我已經不記得了」、「(你是否使用chen5819等帳號於雅虎拍賣實施詐騙?)除了WE141242帳號外,其他都有」、「(你於雅虎拍賣網上詐騙不特定之買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是誰提提供?)都是甲○○提供的」、「我負責網路相關作業及接聽買家電,甲○○則負責提領金錢及人頭帳戶電話卡提供」、「(你實際從事詐欺圖利時間起迄?詐騙方式?)從95年11月份起實施詐騙,這時候是我一個人做,是以詐騙網路虛擬貨幣為主;地○○協助我外掛;96年3月間與甲○○合作」、「(甲○○提供給你的金融帳戶共有幾個?)大約有10幾20個左右」、「我透過地○○委託其在天堂遊戲內各伺服器以虛擬人物進入遊戲,在遊戲內發布低價遊戲幣之廣告訊息給線上遊戲中的玩家知道,通常廣告內容之虛擬錢幣與新臺幣之比值換算會比一般的虛擬錢幣賣家的行情還更低,藉以吸引買家跟我聯絡,我會交代地○○在廣告訊息內留我所指定之行動電話門號以供受騙者上鉤,之後我直接在電話內與受騙者談妥交易的虛擬錢幣數量及他該給我的新臺幣數目,達成協議後,我就在電話內提供一組人頭帳戶與受騙者,持受騙者匯款後,我就會打電話通知甲○○去把錢領出來」等語(見警㈠卷第2-4、15-22、25、29-30頁);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你有到網路上登錄帳號詐騙?)有」、「(你如何詐騙?)利用刊登廣告,賣遊戲寶物,臨時有人跟我購買時,以匯款的方式作為交易,對方錢會匯到甲○○所收購的人頭帳戶內」、「(誰幫你收簿子?)我只請甲○○」、「(總共獲利多少?)累積下來有30幾萬元」等語(見偵字第27196號卷第15頁);於檢察官聲請原審法院裁定羈押時供稱:「(你有無利用會會員資格詐騙他人財物?)有」、「(何時開始?)95年8月開始到96年5月」、「(如何詐騙?)我向他人表示要賣寶物,然後玩家會照我指示匯款到我愛寶物網站的虛擬帳戶,我並沒有交付寶物」、「一部分匯到我愛寶物網站虛擬帳戶,一部分匯到甲○○蒐集的人頭帳戶」、「甲○○提供人頭帳戶資料跟幫我提錢」等語(見聲羈字第1090號卷第6頁);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我全部認罪」等語(見原審審易卷第36頁)。再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就事實欄所載自96年4月起參與詐騙之之事實,亦坦承不諱,其於警詢時亦供稱:「(你與天○○配合領款的帳戶共有幾個?)應該有7、8個」等語(見警㈠卷第38-39頁);檢察官偵查中供稱:「(你怎跟天○○分工?)他拿人頭戶提款卡給我,叫我去提款,分給我二成,例如1萬就2,000元,但有時候都沒有給我」、「(共獲利約多少?)10萬」、「(你與天○○如何聯絡?)用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是否承認詐欺?)承認」等語(見偵第27196號卷第16-17頁),核與共同被告天○○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情節相符(見本院上易卷第133頁)。
二、被告天○○、甲○○上開自白核與證人葛志豪、 黃詩涵 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謝志明、陳岳正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辰○○、乙○○、宇○○、宙○○、未○○、戊○○、巳○○、A○○、B○○、己○○、卯○○、子○○、壬○○、丑○○、申○○、亥○○、酉○○、丙○○、丁○○、黃○○、辛○○、寅○○、 鄭凱鴻 、午○○、癸○○、戌○○、庚○○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聽譯文6份(見警㈠卷第81-83、87-89、113-114頁、警㈡卷第524-560、571-578頁)、廣錸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平台帳號資料1份(見偵查卷第8至15頁)、被害人報案資料27份(見警㈠卷第128-271頁、警㈡卷第274-382頁)、8855交易平台會員資料及匯款紀錄1份(見警㈡卷第429-
434頁)、天堂遊戲列印畫面3張(見警㈡卷第435頁)、
285管理系統交易明細列表1份(見警㈡卷第436-440頁)、廣錸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詐騙集團之匯款紀錄(見警㈡卷第441頁)、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南區客服中心回覆單、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96年1月29日書函1紙、高雄餐旅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13日投宿之旅客名單、玉山銀行中和分行96年9月17日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96年9月6日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96年9月13日函、亞資科技公司申請解除警示帳戶說明書2份(見警㈡卷第445-451、456、460、469-473、474-491頁)、臺灣郵政高雄郵局96年9月7日、9月11、17日函(見警㈡卷第502-504、第492-494、第512-516頁)、臺灣郵政屏東郵局96年9月10日函、臺灣郵政96年10月4日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6年9月17日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96年9月20日函(見警㈡卷第517-523、509-511、495-50
1、505-509頁)等在卷可資佐證,是渠等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渠等2人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另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地○○(下稱被告地○○)對於受共同被告天○○之託在天堂網路遊戲中,以天堂外掛程式將申請天堂遊戲角色設為可自動發布出售天幣與虛擬寶物訊息之事實,固供認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詐欺之犯行,辯稱:伊係一正常廣告業者,不知天○○等在從事詐騙行為云云。惟查:㈠被告地○○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承認有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一開始幫天○○在天堂遊戲上喊話時不知道有從事詐騙犯行,他不斷變更電話號碼,而我的客戶通常只用1支電話號碼,我才猜到有在從事詐騙,但為了收取費用,所以繼續幫他服務」等語(見易字第838號卷第25頁、審易卷第36頁),而其於警詢時供稱:「我從95年5、6月間開始幫天○○上網掛機」、「(掛機用來詐欺之遊戲人物是由誰創立?)是由我所創立該帳號」、「(你用來掛機之電腦主機擺放在何處?)高雄市○○區○○○路○○○○巷○○號
12樓之1」等語(見警㈠卷第76-77頁)。參以共同被告天○○係自95年11月22日起開始詐騙,而被告地○○係95年
5、6月即開始幫共同被告 毆永毅 上網掛機,證人即共同被告毆永毅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之前打的廣告都是正常的行為,之後我遇到一些狀況才有詐騙行為等語(見本院上易卷第110頁),因此,被告地○○於原審審理時自白犯行,應屬可信,其事後翻異前供,否認犯行,應無可信。證人即共同被告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地○○不知其從事詐騙云云,應係迴護之詞,不足採為被告地○○有利之認定。因此,被告地○○之犯行應堪認定。
四、核被告天○○就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27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暨、地○○對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4、編號9至編號16、編號19至編號23所示被害人詐取財物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天○○、地○○就上開犯行與葛志豪,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甲○○就附表五編號20至編號27之所為,亦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就此部分犯行與天○○、地○○及葛志豪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天○○、地○○、甲○○所犯上開如附表五所示各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被告天○○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5年1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五編號2至27之有期徒刑以上之26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原審認被告天○○、甲○○、地○○等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原判決事實欄既認被告天○○與葛志豪就附表五編號4至編號27號所示犯行有共同之犯意聯絡,然於理由欄內卻未敘明被告天○○與葛志豪有共同正犯之關係,尚有未洽。㈡如後所述,被告甲○○僅參與附表五編號20至編號27所示詐欺犯行,原判決認其參與附表五所示詐欺犯行,亦有未妥。㈢檢察官起訴被告地○○所參與者為原判決附表五所示全部犯行,原判決僅認定被告地○○與共同被告天○○等參與附表五編號號1至編號4、編號9至編號16、編號19至編號23所示詐欺犯行,就已起訴之其餘部分未為無罪之諭知,亦有違誤。被告天○○上訴意旨以原判決量刑過重,被告地○○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檢察官循告訴人陳煜璋之請求聲明上訴,指摘原判決對被告3人量刑輕縱,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爰審酌被告天○○、甲○○、地○○
3人正值青年,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反利用電腦之拍賣網站及線上遊戲,向被害人詐取金錢,其中被告天○○所詐得者合計399,450元;被告地○○所共同詐取者固為17萬8750元,惟其所得之利潤為每月之廣告費27,700元,被告甲○○所共同詐騙者為13萬3150元,渠等所為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亦影響網路交易之安全性,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均於原審坦承全部犯行,欲與被害人和解,尚見悔意,被告地○○僅係因貪圖被告天○○提供之報酬而負責掛網喊話,被告3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每次詐欺所得之金額多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天○○所犯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23所示犯行;被告甲○○所犯附表五編號20至編號23所示犯行;被告地○○所犯附表五編號號
1至編號4、編號9至編號16、編號19至編號23所示詐欺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非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得予以減刑之罪,均應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分別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附表三、四所示共同被告甲○○及共犯葛志豪等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且係得沒收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六、被告地○○前此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事後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其經本件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並應於99年6月30日前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七、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甲○○自95年11月22日起迄於96年3月29日止,亦有與天○○共同參與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19所示共19次詐欺取財之犯行;㈡被告地○○亦與被告天○○共同參與附表五編號5至編號8、編號17、18、編號24至編號27所示在雅虎網站徉稱販賣天幣、汽車電腦、禮券等詐騙行為。惟訊據被告甲○○、地○○則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被告甲○○辯稱:其於96年3月間因病住院,出院後即在家養病,是在96年4月起才參與詐騙等語。被告地○○則辯稱:伊僅為被告天○○在天堂網路遊戲網站上外掛廣告,並未在雅虎網站上外掛販賣天幣廣告等語。經查:㈠被告甲○○於雖警詢時供稱:「(你跟天○○配合多久?)大概96年3月份至5月份時間」等語(見警㈠卷第38頁,惟其確因心臟病於96年3月2日住院迄於同年月9日出院,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所出具之出院病歷摘要在卷可憑(見原審審易卷第45-46頁);而共同被告天○○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甲○○係自96年4月始加入等語(見院上易卷第133頁),是被告甲○○此部分所辯堪可採信。㈡被告地○○自警詢伊始均僅坦承在天堂網路遊戲網站上外掛廣告,並無任何片言支字提及其亦有在雅虎網站上外掛販賣天幣廣告,而附表五所示被害人之指述僅能證明渠等被詐騙之經過,不能證明被告地○○亦有參與共同被告天○○在雅虎網站之詐騙行為。綜上所述,被告甲○○、地○○被訴此部分詐欺罪嫌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就被告甲○○部分未詳為推求,就此部分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就被告地○○被訴此部罪嫌未予審理判決,亦有未當,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聲明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並為渠等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
1項、第4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門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郭榮芳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天○○收購雅虎拍賣帳號┌──┬─────────────────────────┐│編號│評等較高雅虎拍賣帳號│├──┼─────────────────────────┤│1│[email protected]│├──┼─────────────────────────┤│2│[email protected]│├──┼─────────────────────────┤│3│[email protected]│├──┼─────────────────────────┤│4│[email protected]│├──┼─────────────────────────┤│5│[email protected]│└──┴─────────────────────────┘
附表二天○○申請網路虛擬金融帳戶┌──┬───────────┬──────┬──────┐│編號│虛擬帳號│所屬網路公司│實際銀行│├──┼───────────┼──────┼──────┤│1│000-0000000000000號│灣寶科技公司│玉山商業銀行│├──┼───────────┼──────┼──────┤│2│000-0000000000000號│灣寶科技公司│玉山商業銀行│├──┼───────────┼──────┼──────┤│3│000-000000000000號│亞資科技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前鎮分行│├──┼───────────┼──────┼──────┤│4│000-0000000000000000號│亞資科技公司│國泰世華銀行│││││豐北分行│├──┼───────────┼──────┼──────┤│5│000-0000000000000000號│亞資科技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前鎮分行│└──┴───────────┴──────┴──────┘
附表三葛志豪、甲○○收購金融帳戶┌──┬──────────┬────────┬─────┐│編號│人頭金融帳戶│銀行名稱│所有人│├──┼──────────┼────────┼─────┤│1│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屏東分行│ 伍駿森 │├──┼──────────┼────────┼─────┤│2│000-00000000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王識徨 │├──┼──────────┼────────┼─────┤│3│000-00000000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何武益 ││││屏東分行││├──┼──────────┼────────┼─────┤│4│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郵政│ 黃宏偉 ││││金門山外郵局││├──┼──────────┼────────┼─────┤│5│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郵政西甲郵局│ 趙凰羽 │├──┼──────────┼────────┼─────┤│6│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郵政│ 廖婉如 ││││高雄籬子內郵局││├──┼──────────┼────────┼─────┤│7│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郵政大順郵局│王識徨│├──┼──────────┼────────┼─────┤│8│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郵政│ 楊石玉 ││││高雄仁武郵局││├──┼──────────┼────────┼─────┤│9│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郵政鹽埔郵局│ 劉小菁 │├──┼──────────┼────────┼─────┤│10│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郵政鳥松郵局││├──┼──────────┼────────┼─────┤│11│000-00000000000000號│臺新商業銀行│ 戴吉延 ││││東高雄分行││├──┼──────────┼────────┼─────┤│12│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林峯生 ││││臺中分行││├──┼──────────┼────────┼─────┤│13│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楊清安 ││││高雄分行││├──┼──────────┼────────┼─────┤│14│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王識徨││││丹鳳分行││└──┴──────────┴────────┴─────┘
附表四收購行動電話號門號┌──┬──────────┐│編號│行動電話號碼│├──┼──────────┤│1│0000000000│├──┼──────────┤│2│0000000000│├──┼──────────┤│3│0000000000│├──┼──────────┤│4│0000000000│├──┼──────────┤│5│0000000000│├──┼──────────┤│6│0000000000│├──┼──────────┤│7│0000000000│├──┼──────────┤│8│0000000000│├──┼──────────┤│9│0000000000│├──┼──────────┤│10│0000000000│├──┼──────────┤│11│0000000000│├──┼──────────┤│12│0000000000│├──┼──────────┤│13│0000000000│├──┼──────────┤│14│0000000000│├──┼──────────┤│15│0000000000│├──┼──────────┤│16│0000000000│├──┼──────────┤│17│0000000000│└──┴──────────┘
附表五┌──┬───┬───────┬──────┬────┬────┬─────────┬─────┐│編號│告訴人│日期│地點│出售物品│金額│帳戶│聯絡電話│├──┼───┼───────┼──────┼────┼────┼─────────┼─────┤│1│辰○○│95年11月22日│天堂網路遊戲│天幣│8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0時13分││││電子虛擬帳戶││├──┼───┼───────┼──────┼────┼────┼─────────┼─────┤│2│乙○○│95年12月21日│天堂網路遊戲│天幣│15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1時12分許││││電子虛擬帳戶││├──┼───┼───────┼──────┼────┼────┼─────────┼─────┤│3│宇○○│95年12月29日│天堂網路遊戲│天幣│3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3時許││││││├──┼───┼───────┼──────┼────┼────┼─────────┼─────┤│4│宙○○│96年2月23日│天堂網路遊戲│天幣│5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許│││││0000000000│├──┼───┼───────┼──────┼────┼────┼─────────┼─────┤│5│未○○│96年2月27日│雅虎拍賣網站│行車電腦│2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5時16分許││││84號電子虛擬帳戶│0000000000││││96年3月5日│││2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2時30分許││││││├──┼───┼───────┼──────┼────┼────┼─────────┼─────┤│6│戊○○│96年3月1日│雅虎拍賣網站│汽車電腦│1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許│││││0000000000│├──┼───┼───────┼──────┼────┼────┼─────────┼─────┤│7│巳○○│96年3月3日│雅虎拍賣網站│SOGO禮券│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7時30分許│││4000元│電子虛擬帳戶││││││││8500元│000-00000000000││├──┼───┼───────┼──────┼────┼────┼─────────┼─────┤│8│A○○│96年3月3日│雅虎拍賣網站│SOGO禮券│2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凌晨0時50分許│││││0000000000│├──┼───┼───────┼──────┼────┼────┼─────────┼─────┤│9│B○○│96年3月4日│天堂網路遊戲│天幣│1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凌晨0時50分許││││││├──┼───┼───────┼──────┼────┼────┼─────────┼─────┤│10│己○○│96年3月10日│天堂網路遊戲│天幣│2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午10時34分│││││0000000000│├──┼───┼───────┼──────┼────┼────┼─────────┼─────┤│11│卯○○│96年3月13日│天堂網路遊戲│天幣│8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7時許││││88電子虛擬帳戶││├──┼───┼───────┼──────┼────┼────┼─────────┼─────┤│12│子○○│96年3月21日│天堂網路遊戲│天幣│5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9時19分許││││││├──┼───┼───────┼──────┼────┼────┼─────────┼─────┤│13│壬○○│96年3月23日│天堂網路遊戲│天幣│2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0時許││││││├──┼───┼───────┼──────┼────┼────┼─────────┼─────┤│14│ 徐維澤 │96年3月24日│天堂網路遊戲│天幣│11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凌晨0時15分│││││0000000000│├──┼───┼───────┼──────┼────┼────┼─────────┼─────┤│15│申○○│96年3月24日│天堂網路遊戲│天幣│1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2時許││││││├──┼───┼───────┼──────┼────┼────┼─────────┼─────┤│16│亥○○│96年3月27日│天堂網路遊戲│天幣│2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許││││││├──┼───┼───────┼──────┼────┼────┼─────────┼─────┤│17│酉○○│96年3月27日│雅虎拍賣網站│天幣│34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午12時2分││││││├──┼───┼───────┼──────┼────┼────┼─────────┼─────┤│18│丙○○│96年3月27日│雅虎拍賣網站│天幣│103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1時50分許│││││0000000000│├──┼───┼───────┼──────┼────┼────┼─────────┼─────┤│19│丁○○│96年3月29日│天堂網路遊戲│天幣│24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1時16分許││││││├──┼───┼───────┼──────┼────┼────┼─────────┼─────┤│20│黃○○│96年4月5日│天堂網路遊戲│天幣│6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凌晨2時7分許││││││├──┼───┼───────┼──────┼────┼────┼─────────┼─────┤│21│辛○○│96年4月5日│天堂網路遊戲│天幣│13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6時41分許││││││├──┼───┼───────┼──────┼────┼────┼─────────┼─────┤│22│寅○○│96年4月12日│天堂網路遊戲│天幣│2825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8時29分許││││││├──┼───┼───────┼──────┼────┼────┼─────────┼─────┤│23│玄○○│96年4月21日│天堂網路遊戲│天幣│4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0時9分許││││││├──┼───┼───────┼──────┼────┼────┼─────────┼─────┤│24│午○○│96年4月30日│雅虎拍賣網站│天幣│36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午8時34分│││││0000000000│├──┼───┼───────┼──────┼────┼────┼─────────┼─────┤│25│癸○○│96年5月3日│雅虎拍賣網站│SOGO禮券│54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6時許│││││0000000000│├──┼───┼───────┼──────┼────┼────┼─────────┼─────┤│26│戌○○│96年5月4日│雅虎拍賣網站│SOGO禮券│55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8時27分許││││││├──┼───┼───────┼──────┼────┼────┼─────────┼─────┤│27│庚○○│96年5月6日│雅虎拍賣網站│天幣│35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5時40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