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4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情趣大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關於本件正確請求金額為62,980或62,910元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詳細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証明。
四、請提出社區住戶規約。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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