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972號債權人有聲有色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茂 債務人岳𥛸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寶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岳𥛸文化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親自到院國庫繳納或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郵寄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