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豪華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R-22冷媒貳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豪華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6年度偵字第218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扣得之R-22冷媒2桶(重量分別為10.7公斤、11.1公斤),係屬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即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乙情,有臺北關106年7月3日北換電巡四發字第106146號權責機關聯絡單1紙在卷可佐,且上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翁豪華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前經聲請人以106年度偵字第218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而被告擅自輸入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R-22冷媒2桶既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
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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