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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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683號聲請人 林貞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宗實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系爭票號CH258305、CH641122、CH641123、CH641124、CH641119、CH641120、CH641121之本票請查報本件向相對人提示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