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78號原告 黃荀洛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鈴琄王義吉 (下合稱被告)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以其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在訴外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 江素如 名下,該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因江素如死亡而消滅,退步言之,其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為由,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第541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伍萬捌仟捌佰零貳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附表一:
編號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8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39/6393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84臺中市○○區○○○段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00號建物1/2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小數點下均四捨五入)㈠附表一編號1號土地部分:
454.2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700元/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公告現值)×1/8(原告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96,528元。
㈡附表一編號2號土地部分:
1597.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700元/平方公尺(111年1月公告現值)×439/639(原告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1,865,750元。
㈢附表一編號3號土地部分:
459.4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700元/平方公尺(111年1月公告現值)×1/8(原告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97,642元。
㈣附表一編號4號建物部分: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該建物相同路段、
建材及建造年限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6,796元【計算式:交易總價3,000,000元÷(建物總面積54.03坪×3.305785)=16,796元】,而該建物總面積為277.4平方公尺(參卷附建物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則該建物暨所坐落基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4,659,210元(計算式:16,796元×277.4平方公尺=4,659,210元)。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該房屋之交易價額核定為698,882元(計算式:4,659,210元×3/10=1,397,763元,1,397,763元×1/2(原告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698,882元。
㈤96,528元+1,865,750元+97,642元+698,882元=2,758,802
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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