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42號債權人鑫禾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仕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悠遊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悠遊館社區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報備?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②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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