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麗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張麗雪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本案繫屬於本院後,經被告及告訴人 蔡采灼 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附卷 可佐 (本院卷第55至57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771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