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上訴人 陳志全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311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4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之罪案件,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並自為有罪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參諸該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即明。
二、本件原判決係撤銷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陳志全犯業務侵占罪刑之判決,改判仍論處其業務侵占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梁宏哲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