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蕭曜光
蕭志聰 何令惠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曜光前於民國(下同)97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蕭志聰、何令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78,046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蕭曜光自101年9月27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163,039元及自101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和自10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蕭志聰、何令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