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宸選任辯護人陳淑真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建至 律師被告 傅雪英 輔佐人 江王怡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宸、傅雪英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諾樺
法官何孟璁法官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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