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水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志全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正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正平│自民國104年7│至民國104年│年利率3.2516%│││106,63││月28日起│11月25日止││││1元│├──────┼──────┼───────┤││││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5年1│年利率3.1746%│││││11月26日起│月27日止│││││├──────┼──────┼───────┤││││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5年2│年利率3.4632%│││││月28日起│月25日止│││││├──────┼──────┼───────┤││││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利率3.3792%│││││月26日起│││├──┼───┼─────┼──────┼──────┼───────┤│002│新臺幣│鍾正平│自民國104年8│至民國104年│年利率3.2516%│││11,510││月28日起│11月25日止││││元│├──────┼──────┼───────┤││││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5年2│年利率3.1746%│││││11月26日起│月25日止│││││├──────┼──────┼───────┤││││自民國105年2│至民國105年2│年利率3.0976%│││││月26日起│月27日止│││││├──────┼──────┼───────┤││││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利率3.3792%│││││月2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正平│自民國104年8│至民國104年│逾期利息按年利│││106,63││月29日起│11月25日止│率3.2516%計算│││1元│├──────┼──────┼───────┤││││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5年1│逾期利息按年利│││││11月26日起│月27日止│率3.1746%計算││││├──────┼──────┼───────┤││││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5年2│逾期利息按年利│││││月28日起│月25日止│率3.4632%計算││││├──────┼──────┼───────┤││││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月26日起││率3.3792%計算│├──┼───┼─────┼──────┼──────┼───────┤│002│新臺幣│鍾正平│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4年│逾期利息按年利│││11,510││月29日起│11月25日止│率3.2516%計算│││元│├──────┼──────┼───────┤││││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5年2│逾期利息按年利│││││11月26日起│月25日止│率3.1746%計算││││├──────┼──────┼───────┤││││自民國105年2│至民國105年2│逾期利息按年利│││││月26日起│月27日止│率3.0976%計算││││├──────┼──────┼───────┤││││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月28日起││率3.3792%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